伊斯蘭教沒有教士、僧侶制,鼓勵穆斯林結婚,夫妻相親相愛,互相尊重,和睦共處並生兒育女,養育兒女成為信主和實踐主道的穆斯林。婚姻在伊斯蘭教屬民事契約,這是男女雙方在真主和世人面前共同訂立的契約。婚禮需有至少兩位成年的穆斯林出席作證婚人,並應取得雙方父母同意,使這段婚姻成為公開的事實,此為基本要求。習俗是預先公佈婚禮的日期,並邀請男女雙方親友出席。婚禮可以適當的形式舉行,豐儉由人,隆重或簡單隨意,只要遵守古蘭經的教導,不藉此炫耀財富,不鋪張浪費便可。婚禮可在適當和方便的地點舉行,通常主婚人諳熟伊斯蘭教法,會誦讀一些古蘭經章節,講述婚姻在社會和宗教上的意義,夫妻之道以及為新人向真主祈福。
婚禮上,新人需唸婚姻誓詞,內容大致如下:
新郎/新娘:「本人____願意在真主和眾人面前,遵照古蘭經和聖訓,娶/嫁予____為本人的合法妻子/丈夫。本人承諾將盡力使這段婚姻成為順主的作為,並使它成為互愛、互助、憐憫、安寧和忠誠的結合。願主見證我,因主是最佳的見證者,求主應允。」
除了交換上述口頭承諾外,新郎和新娘還需在證婚人面前簽署一式三份的婚約,並由至少兩位證婚人加簽。新郎和新娘各保留一份,第三份存檔在就近的民事法庭(指在穆斯林國家而言)。
根據古蘭經,丈夫應送妻子聘儀(結婚禮物),不論是什麼,全屬妻子所有,任何時間丈夫也不可索回。若丈夫在結婚時未送給妻子聘儀,遇著離婚,丈夫必須全數付清給妻子,除非妻子自願放棄全部或部分的聘儀。如丈夫去世而仍未給付,妻子可在其夫的遺產中,於清付其他款項前,取回屬於聘儀的部分。在其他的情況,夫妻可共同商議交付聘儀的時間。聘儀的性質和數量,需在婚約中載明。聘儀可以是金錢、實物、教給妻子的知識或其他有價值之物。聖訓記載,有人來見穆聖,說他很窮,沒有聘儀送給未婚妻。穆聖問他是否懂得一些古蘭經章節,他說懂,穆聖便指示他把那些古蘭經章節教給妻子,作為送給妻子的聘儀。在伊斯蘭國家,談婚禮聘金時通常也談好離婚贍養費,例如聘金是1000當地貨幣,則贍養費是2000當地貨幣。贍養費較高的理由是為了抑制丈夫輕易離棄妻子。古蘭經中並無贍養費需高於聘金的規定,但被離婚的婦女應得一份休儀(請參照伊斯蘭的離婚)。
伊斯蘭教禁止近親通婚。古蘭經第四章22至24節講述哪些人被禁止通婚,在古蘭經第五章5節,講述穆斯林男子可娶基督教或猶太教女子。另外,在古蘭經第二章221節也清楚指示可以娶無信仰的女子,但妻子須歸信伊斯蘭,而穆斯林女子不可嫁給基督教、猶太教男子或無信仰之男子,除非此男子皈依伊斯蘭。我們須承認在婚姻生活中,丈夫對妻子的影響,實大於妻子對丈夫的影響。(以上取材自香港伊斯蘭聯會之「伊斯蘭教節日和禮儀」)
另外,有些伊斯蘭國家的男子,因為到外國謀生,在當地居留的日子較長,故有實行臨時(短暫)的婚姻,此為違反伊斯蘭教法的,是非法的!無論是穆斯林女子或非穆斯林女子,應小心此點!
https://www.islam.org.hk/oyaos/page0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