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信托物该怎么办?
瑟兰:
问:如果一个穆斯林把某物品寄存于另一个穆斯林处,过一段时间后如果寄存者说“我遗失了信托物”或真的遗失的话,寄存者必须把遗失的东西赔偿给主人吗?是否因他没收寄存费而拒绝赔偿?教法怎么判断这个问题。
答:“如果一个穆斯林把某物品寄存于另一个穆斯林处,过一段时间后寄存者说<我遗失了信托物>”,当那个人不是故意的并且真实遗失的话不用赔偿信托物。
在教法上这叫“瓦迪亚”,“瓦迪亚”区别于别个合同(别个合同是指两个人之间没有合同,只有口头委托的意思),在“瓦迪亚”没有像别个合同一样责任性。
请求及接受这两个条件下造成的这个合同(瓦迪亚)上,受信托物的人必然是可靠的人。所以他是善良的。如果在尽量保管好信托物的情况下,信托物还是遗失的话,他是没有罪的,不用赔偿。但在相反的情况下,遗失信托物的人应该赔偿。因为,受信托物者的任务是保管信托物就如同保管自己的财产一样。
如果受信托物的人收寄存费时“瓦迪亚”的性质会改变,这时他就有了赔偿遗失物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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