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 产
所谓遗产就是亡人所留下的财物。伊本·哈兹姆阐述说:真主规定,人死后所留下的非钱财的财产须得继承,只有权利不得继承,但附属财产的或关系钱财范畴的权利例外,不动产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及专门用来建筑、耕种的土地中的保留权。
马立克派、沙菲尔派、罕伯里派主张:遗产包括亡人留下的所有财产和权利,无论这种权利是财产的或非财产的。
第一节 与遗产有关的权利
与遗产有关的权利有四种。这些权利并不是一样的,而是彼此维系的,一个比一个重要。要按次序进行分配:
1、首先从遗产中支付亡者的尸衣和埋葬费。
2、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 。但伊本·哈兹姆、沙菲尔主张:应先偿还所欠的真主的天课,罚金的债务,其次再还人的债务。
哈奈菲派主张:立遗嘱者一旦亡故,就免去了真主的债务,所以继承者不必偿还真主的债务。唯有继承者们自愿行善还债,或亡人立遗嘱偿还时,则不然。如果亡人遗嘱偿还真主的债务时, 这种债就象对外人的遗嘱一样,继承人或受嘱人支付亡人的埋葬费,还清人们的债务后,应从剩余的三分之一中支付。这是针对亡人有继承者而言,若亡人没有继承人,应从整个遗产中支付。
罕伯里派主张:真主的债务和人的债务应平等看待,应先还人的债,再还其它的债。
3、还清亡人所欠的债务后,应从剩余的遗产的三分之一中实施遗赠。
4、把剩 余的遗产分给继承者。
第二节 遗产的要素
分配遗产须有三种条件:
1、继承人,他就是死者的继承人。
2、被继承人,客观实事证明已亡故的人,和法律裁决已失踪的人。
3、被继承的东西。被称为遗产或遗物,就是由被继承者遗交给继承人的财产或权利。
第三节 继承的因素
继承的因素有三种:
1、直系血亲:真主说(……骨肉之亲互为监护人,这是载在天经中的……)(《古兰经》八:75 )。
2、教律裁决的继承关系:穆圣说:“施资释放的奴隶的继承权象血亲继承权一样”。
3、姻亲关系:真主说:(如果你们的妻室没有子女。那么,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二分之一)(《古兰经》四:12)。
第四节 继承遗产的条件
继承遗产须有三个条件:
1、被继承者真的死亡或判决死亡。如法官对失踪的人按死人作了判决,这种判决失踪的人跟真的死亡或估计已死亡的人对待。如一人欧打怀孕的女人,而后胎儿流产死亡时,应把这种流产的胎儿按有生命的人对待。
2、被继承者亡故后,继承人活着,或法官判决已活着,如怀孕的胎儿,即使胎儿尚未赋有灵魂。被 继承者亡故后不知道继承人是否活着,如淹没的、火烧的、塌方被压的,这种人无继承权,把他们的份额分给活着的继承者。
3、不得有以下继承遗产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