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经之道

诉讼与举证

诉讼与举证

原告:就是要求得到权利的人,也称为诉讼人,一旦不诉讼便为弃权,不予追究。

被告:就是被控告的人,也称为被诉讼人,一旦承认实事,须追究责任。

第一节 有资格诉讼的人

只有理智健全的、成年的、懂事的、自由民有资格诉讼。所以,不能受理奴隶、精神失常者、呆傻者、儿童、愚蠢者的诉讼。这些条件既针对原告,又针对被告。

第二节 诉讼时须举出证据

诉讼只通过说明实事的证据才能确立。伊本·安巴斯的传述:穆圣说:“假设全照原告的诉讼判断,则必侵害被告的生命财产。但须被告发誓。”

第三节 原告须举出证据

原告须举出证据,说明其诉讼的真实和正确,因为被告要澄清自己的清白。原告要确定被告的犯罪实事。阿布顿拉的传述:穆圣说:“原告应举证,被告应盟誓。”

第四节 原告举出确凿的证据为条件

原告举出的证据须是确凿的,因为或然的证据不能说明实事。真主说:(……而猜想对于真理,确是毫无裨益的)(《古兰经》五三:28)。伊本·安巴斯的传述:穆圣对一人说:“你看见了太阳吗?”那人说:是的,穆圣说:“你应象看见太阳一样见证或不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