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诉讼的途径
1、当事人陈述;2、证人证言;3、被告发誓;4、法官勘验笔录。
一、当事人陈述
所谓当事人陈述就是:当事人陈述诉讼的实事,因为它是确定被告诉讼的最强有力的证据。因此,有些学者说:当事人的陈述是证据之首。有时叫为坦白。
当事人陈述的立法依据:
众学者公决:当事人陈述是天经、圣训所规定的。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古兰经》四:135)。
穆圣说:“吾奈斯啊!明天你去到那人的女人跟前,若她承认奸情,你就以石击毙。”又说:“你联络与你断绝关系的人,善待虐待你的人,即使有害于你自身,你当说真理。”艾布赞勒的传述:我的挚友穆圣对我嘱咐说:“在现世生活中你看比你更低的人,不可看比你更高的人。你应喜爱穷人,亲近他们,你接续骨肉,即使他们与你断绝关系,对你粗暴无理,你当说真理,即使再苦,你为主不要害怕责备者的责备,不要向任何人伸手讨要,多念‘无法无力,只凭真主’的赞词。因为它是天堂的宝藏。”穆圣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裁决命案,刑事案件,经济案件。
被告陈述事实的有效的条件:
陈述事实者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成年的、自愿的、有主事能力的人,不得是开玩笑的,也不得承认理智和习惯方面虚无的东西。所以,精神失常者、小孩、受逼迫者、没有主事能力的人、开玩笑者的陈述无效,同样陈述理智和习惯认为虚无的东西者的陈述也无效,因为这些情况下,这些人的撒谎是明显的,故不许以谎言裁决。
反悔陈述:
陈述一旦有效,必须按陈述者的陈述实施,不许反悔,因为这是针对人权而言。至于针对真主权利的陈述可以反悔,如违犯奸淫法度和饮酒的法度等。穆圣说:“对有嫌疑的罪犯你们应尽量少执行法度”。但字面派学者持不同的主张,他们不允许陈述者反悔陈述,无论是关系着真主的或人类的权利。
当事人的陈述是有限的证据:
陈述是有局限范围的证据,它只涉及陈述者一人。假若他人替被告陈述了实事,那么,其陈述是无效的。这不同于证据,证据会涉及别人。如原告告发有几个人欠他的债,而这些债务者中有的承认,有的否认。所以,承认债务实事的人必须是被告。假若原告起诉几人欠他的债,并举出证据时,这些人都得偿还债务。
当事人的陈述是一次性的:
陈述实事只是一次性的,也就是说一言能定案,不能分次进行。
承认债务:
如果临终的病人对其继承人之一承认他欠有别人的债务,而其他继承者不信此承认时,这种承认无效。其道理是临危的病人可能借病之故,承认债务旨在剥夺继承者们的份额。如果他在健康时承认自己负债时,这种承认有效。这种情况下不让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是不可能的,也是一种幻想,这不妨碍病人的承认。
沙菲尔派主张:健康者的承认是有效的,因为没有理由推翻健康者的承认。临终病人在为别人承认他负有他债务时,其承认有效,无论承认的是债务或实物。有的学者主张:这种债务应从临危病人的三分之一财产中支付。
若临终病人为一个继承者承认自己欠债时,沙菲尔派侧重的主张是承认有效,因为承认者到了说谎者说实话,犯罪者悔罪的地步,象这种情况下,他肯定如实承认,不可能企图剥夺继承的份额。
沙菲尔派的另一部分学者主张:这种承认无效,因为也许病人谋图剥夺部分继承者的份额。他们还主张:若被告健康时承认欠某人的债,而后病危他承认欠另一人的债时,那么,两个债权人平均分配遗产,后者不能先于前者。
艾哈默德主张:绝对不允许病人为其继承者承认欠债,其证据是病人到了不能遗嘱的情况下。不能把他的遗嘱定为承认。
奥咱尔和大部分学者主张:临危的病人可以对继承人承认部分账债,因为对临终的人不应有疑虑,教律的关键则是按其表面执行。所以,他的承认不能说成为不可能的,或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