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经之道
被迫与利息打交道

被迫与利息打交道

 

问:
色兰
在中国难免要与利息打交道,请问在被迫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处理这些利息最好呢?
答:
回色兰
原来是穆斯林必要尽可能避免哈拉姆(伊斯兰教所禁止的行为,事情,事物和食物),不过在被迫的情况下做有些非法事情的穆斯林不算获罪。比如说:
1-       在处于无极饥饿的穆斯林为了维持自己生存可以吃猪肉。(古兰经第二章第173节,第五章第3节,第六章第145,第16章第115节等小节都指出上述的判决。)
2-       穆斯林在不说不信话不能保持他生命的情况下,为了保持他的生命以心中仍然坚决的信仰可以说不信话。对此安拉如实说:
 
«مَن كَفَرَ بِاللّهِ مِن بَعْدِ إيمَانِهِ إِلاَّ مَنْ أُكْرِهَ وَقَلْبُهُ مُطْمَئِنٌّ بِالإِيمَانِ وَلَـكِن مَّن شَرَحَ بِالْكُفْرِ صَدْراً فَعَلَيْهِمْ غَضَبٌ مِّنَ اللّهِ وَلَهُمْ عَذَابٌ عَظِيمٌ»
谁在他信了安拉之后又不信(除非是在被强迫之下放弃信仰,而他的兴中仍然坚决信仰的人)这些人是对不信展开他们的心胸(欢迎)的人。降给他们的是安拉的怒恼,而他们得到的就是重大的痛苦。[1]
这个小节也指出心中仍然坚决信仰却被强迫的情况下说不信话的穆斯林不算叛教者。

因此,在被迫下与利息打交道的穆斯林不算获罪。比如说:春季在各地(尤其在农村)政府相关部门以年终计利息扣钱的条件下对庄家人分发作物种子,肥料,棉田所需塑料之类东西。这就是指出他们强迫庄家人吃利息,对此庄家人可以心怀不满地接受他们的要求,当年终他们卖他们产品的时候政府的相关部门按计息扣他们的钱,在这样的情况下庄家人不是获罪。因为他们没有别的出路也没有不接他们要求的权利。


 


[1] 古兰经第16章第106节